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代表了人民深思熟慮的判斷。這種方法通常與選擇代表模型相關而不是制裁代表模型。制裁模型期望代表們密切關注選民的意見否則將面臨失去公職的痛苦而選舉模型則期望選民選出的代表的利益價值觀和目標在很大程度上與選民的利益價值觀和目標一致這樣代表們就有了外生性以及執行頒佈選民意願的自我激勵理由十一。
在我們的背景下問題是代表們的利益和價值觀益和價值觀之間是否也可以假設 電報號碼資料 是選擇模式的一致性或重合隨機選擇的群體的成員和隨機樣本反映的非參與公民的比例。由於賦予小公眾決策地位的提議是合理的因為他們的參與者與我們相似或者至少比政治精英法官利益集團或其他政治行為者更像我們因此我們需要檢驗這一假設的協議。該論證涉及多項主張。小公眾參與者就像我們一樣雖然他們是普通公民。因此與政客壓力團體和其他有組織的政治行為者不同他們在審議公共利益時不太可能有隱藏的議程或利益衝突。我們可以信任他們作為我們的代表因為我們不需要監管他們或以制裁威脅他們因為他們有獨立的動機去追求對政治社會最有利的事情。
現在按照選擇代表的模式假設小公眾的參與者在更強的意義上與我們相似理論上他們與我們分享利益價值觀和政治目標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應該信任他們不僅是因為我們不需要用制裁來威脅他們來追究他們的責任而且在更強烈的意義上因為我們可以假設他們的建議與我們的建議一致。想如果我們參加了。簡而言之我們必須強烈地信任他們接受他們的建議就像接受我們自己的建議一樣例如在公投中投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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