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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也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式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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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4 13:44: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階段的任何人執行判決”。 全國勞工聯盟請求頒佈禁令,暫停對這種情況下的公司執行勞動處決,確定勞動法院機構停止採取該措施,解除已經對此類公司的資產施加的限制,並將其排除在外。國家勞工銀行債務人是直接參與執行階段的個人和法人實體。就案情而言,STF 打算宣佈這種做法非法且違憲。國家勞工銀行債務人是直接參與執行階段的個人和法人實體。就案情而言,STF 打算宣佈這種做法非法且違憲。 根據 CSJT 允許轉錄或記錄陳述的當前新指南,實際上,要求所有董事會成員都必須觀看視訊,以便在提出的每個事實問題上都成為真正的無稽之談。在他們關心的上訴話題中,針對該爭議點,對Origin的判決是否正確做出價值判斷。 所有這些“工作”最初已經由一級完成,現在將再次由由三(三)名法官組成的評審小組/分庭重新完成,這轉化為一種完全違背合理持續時間的做法。

該程式被視為《共和國憲章》第 5 條第 LXX當然,在集體  WhatsApp 號碼列表  實體引用的勞動律師看來,這一要求沒有任何實際效用,並且違背了公正、程式有效、速度和合理持續時間的原則。此外,該指導方針以一種完全無用的方式消耗時間和資源的方式移動司法機器。 如果地區法院上訴程式的順利進行中的拖延還不夠,那麼首先必須強調的是,為了向高階勞工法院提出複核上訴,所謂的“事實和事實的重新審查”證據”,因為它指的是第126號摘要中包含的障礙,畢竟在TST的特殊範圍內,不再討論所謂“判決的正義性”,而是討論是否符合憲法下的勞工立法和聯邦憲法的規則。



也許這就是上述CSJT決議的主要有害影響,因為如果裁決沒有有效地將聽證會上提供的所有證據納入其推理,甚至允許勞工最高法院對裁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法律重構”,實踐中此類問題將不再受到TST重新審判,使得審判從各個階級主體的理解角度來看更加具有地域性,不再存在對上訴點的法理學定位進行有效標準化。 為了更好地解釋 TST 第 126 號先例所禁止的“事實和證據的重新審查”與裁決中包含的證據主體的“法律重構”之間的相關差異,TST 的教導合適的部長是 Kátia Magalhães Arruda,即: “地區法院在評估證據內容及其評估方面擁有主權,並在確認或否認有爭議事實的存在時擁有最終決定權。[…]。簡而言之,該制度如下:如果TRT說有事實證據,TST就不能說該證據不會被出示——這是第1號先例所禁止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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