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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準時而破產需要具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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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7 13:1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語言的特點是單詞可能是模糊的和模稜兩可的[1]。這與破產一詞沒有什麼不同,從一個非常嚴格的概括來看,破產一詞既指的是消滅商業公司的手段,也指的是競爭中的執行過程,而破產的啟動需要一個承認債務人存在的判決。商人,受第 11,101/2005 號法律管轄,且處於破產狀態。簡而言之,以下是破產的先決條件: 企業債務人;破產狀態;和“宣告性” [2]破產判決。 破產狀態並不完全是經濟破產,即負債超過資產的情況。在《巴西破產法》中,根據第 11,101/2005 號法律第 94 條第 I、II 和 III 項的規定,任何無理不準時、阻礙執行或實施破產行為的人均屬破產。 不合理的不準時(第一節)、執行受挫(第二節)和破產行為構成了相對推定經濟無力償債的假設,替代方案是破產,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被推定為無法生存。因此,《追償與破產法》第98條規定的難以捉摸的保證金以及在爭議期間請求司法追償的可能性(第95條規定)均屬於排除上述推定的情形。 對於企業債務人來說,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理由,在到期時不支付在被抗議的頭銜或行政頭銜中實現的淨債務,其總和超過相當於該公司最低工資的四十(四十) ”,那麼這是不合理的不準時[3]。申請破產的日期”(《破產法》第 94 條第一節)。

此外,《破產法》第 94 條本身還規定了為破產目的提出具體抗訴的必要性:“第 3 條 就本條第一款而言,破產請求將以行政職務為指示以藝術特有的段落形式。本法第 9 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根據具體立法附有用於破產目的的相應抗議文書”。 該條文的措辭(第 94 條第一節和第 3 款,均為上限)對於抗議的要求是絕對明確的,並且在專門為破產目的而進行的意義上是精闢的,因為它規定“伴隨無論如何,針對破產 奈及利亞 WhatsApp 號碼 目的的相應抗議文書”。 無論如何,也就是說,在判決、公共契約、兩名證人簽署的私人檔案、信用債券等的情況下,因為“無論如何”都必須有出於破產目的的具體抗議。 儘管該條款表面上很明確,但一些法院[4],包括高等法院[5],以及破產法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都認為交換抗議就足夠了,如果產權破產請求所依據的已經遭到抗議,因此原則上應“在任何情況下”提出具體抗議,因此無需提出具體抗議。 可以說,取消了匯率抗議後,具體的抗議將僅僅是一個正式的要求——根據該法,“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執行[6]。在我看來,這樣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首先,因為不可能設想“寬鬆”的要求來懲罰某人。事實上,值得記住的是,對於商業公司來說,破產是最嚴厲的制裁,因為它相當於死刑。順便說一句,為什麼不在這裡應用保護公司的原則,即使是輔助性的?為什麼有時可以承認在司法追償中如此居高臨下地適用這一原則而在破產程式中卻忽視了這一原則? 此外,出於破產目的而提出抗議是債務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願意,您可以通過付款或在法庭上暫停抗議來避免抗議。顯然,他作為企業債務人,在面臨因缺乏付款而提出的抗議時也可以這樣做,但是,破產抗議的嚴重性也很明顯,這本身就可以證明上述一種或另一種行為是正當的(旨在阻止抗議的付款或歸檔要求)。除此之外,破產抗議還有其自己的要求,這些要求同樣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質疑——例如,要求通過暫停禁令請求來撤銷抗議。 儘管有上述論點,但從破產抗議“流於形式”的意義上來說,我認為,在存在交換抗議的情況下,免除出於破產目的而提出的具體抗議的理解,源於對合並破產法的錯誤應用。根據舊破產立法(第 7,661/45 號法令)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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