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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圖里亞斯美聯社譴責一名患有精神障礙的婦女放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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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6 14:57: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治安法官以被告兩年內不再犯罪且繼續接受酒癮治療為條件,改為監禁。
阿斯圖里亞斯省法院以縱火罪判處一名婦女一年零四個月監禁。這名被定罪的婦女放火燒燬了年長鄰居的門墊,因為鄰居拒絕讓她進家打電話。

法院認為已發生心理改變,並禁止他在三年內接近受影響人200米以內的範圍,並禁止與她交流。同樣,它還規定了五年的監管釋放措施,以及接受醫療和定期健康檢查的義務。

據判決的事實背景報道,這名被定罪的婦女來到她 C級聯絡人列表 99歲獨居鄰居家,請求她讓她從家裡打電話。鄰居拒絕了,因為擔心被告因情緒不穩定而啟發了她。

發後,被告回到鄰居家,放火焚燒門前的門墊和她放在門前的裝有紙板的袋子,導致其燃燒併產生大量煙霧,氣氛緊張。無法呼吸。。在實施這些行為後,他離開了,儘管正如判決所示,他意識到由於自己年事已高且行動不便,他對鄰居構成了危險。大樓的第三位鄰居聽到老婦的尖叫聲後趕來,將火撲滅。
襲擊者多年來一直被阿斯圖里亞斯公國精神衛生服務中心診斷為因酗酒而患有精神障礙和混合型人格障礙。法院解釋說,由於對處方治療的依從性較差,自那時起他的臨床進展一直不利。



在 2020 年 7 月 14 日的裁決中,當注意到上述病症嚴重限制了他自主面對生活時,司法宣佈他絕對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人身和財產。阿斯圖里亞斯公國通過社會福利部被任命為監護人。

在 2023 年 3 月 9 日的一項命令中,司法授權將他非自願監禁在適當的機構中,以在健康和社會領域給予他關注和照顧。

法院指出,“在行為發生時,儘管他保留了認知能力,但他的意志能力受到嚴重限制。”

本決議認定的事實已構成刑法第351條第1款規定的放火罪,應予懲處。

在判決中,治安法官強調,“檢察官辦公室感興趣的是,被告具有刑事責任的變更情節,即與《刑法典》第 21.1 條相關的第 20.1 條對心理改變的不完全辯護。” 因此,它認為,“根據《刑法典》第66條的規定,應判處檢察院所要求的一年零四個月監禁的刑罰,並附帶特別取消犯罪資格的法律附加條款,是適當的。”在服刑期間享有被動選舉權。”

同樣,根據《刑法》第 57 條,被告在三年內不得接近受襲擊老年婦女、她的住所和工作地點 200 米範圍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她交流,對五人實行監督釋放,並有義務接受外部治療或定期接受醫療控制。

治安法官以被告在兩年內不再重犯並且繼續接受酗酒心理健康治療的條件為替代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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