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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信貸是根據號法律設立的。其目標是確保履行義務的條件並在更容易為消費者提供信貸的條件下提供信貸。 確保遵守該義務的法律工程在於授權信貸提供者直接從消費者的工資或報酬中扣除分期付款。 它是支付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融資、信用卡和租賃業務相關金額的支付來源。 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表達自己的意願,無論是以規定條款和分期付款的傳統貸款形式,還是使用信用卡簽訂合同。 在使用信用卡的情況下,儘管與正常使用非常相似,但賬單將從消費者的工資或退休金中全部或部分扣除。 信用卡是消費者關係的重要工具,因為它加快了整個簽約流程。然而,眾所周知,這正是它對消費者構成最大風險的原因[1]。
以充分、知情和有意識的方式理解部分付款的影響對消費者來說是一個重大挑戰,因為它涉及複雜的信用簽約操作[2]。 使用信用卡提取信用卡的簡單性之間存在很大的反差。例如,發票的簡單部分支付意味著信貸合同,其中涉及支付所簽署合同中規定 華人華僑號碼資料 的利息和財務費用。 構建消費者保護標準的核心重點是消費者本人,這是《共和國憲法》第 32 條第 5 條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人們還理解,經濟和商業活動必須將消費者保護納入其規則,因為根據《基本憲章》第 170 條第五條,這是憲法經濟秩序的原則之一。 也就是說,服務的創造必須是對消費者的關心和關懷。因此,在創造產品和服務之前和過程中必須考慮資訊、透明度和誠信,以及它們的可持續性、盈利能力和企業利益。這是通過設計來保護消費者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2021年7月1日第14,181號法律修訂了《消費者保護法》,以改善信用紀律和預防和處理過度負債,重組了信用合同中新的消費者保護架構。
保證負責任的信用實踐被認為是一項基本的消費者權利[3]。從廣義上講,至少可以認為那些符合法律規定義務的合同是負責任的。 違反負責任信貸義務等,將導致利息、費用的減少或信貸本金的任何增加,除其他措施外,應按照第 54-D 條第 1 款的規定通過司法途徑實施消費者保護法。 2020年6月,巴西央行啟動了所謂“巴西風險債務”研究[4],發現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有460萬信貸借款人處於風險債務狀況[5]。 出於 Bacen [6]進行的研究的目的,人們認為,當消費者陷入兩個或多個表明存在風險的嚴重假設時,就會出現風險債務。它們可以是: a) 拖欠分期付款超過 90 天;b) 承諾收入用於償還債務50%以上;c) 簽訂一種以上的信用證,例如特別支票、無委託個人信用證或迴圈信用證;d) 分期付款後的可支配收入低於貧困線 金融當局進行的一項引人注目的調查結論[7]是,“中等收入人群——收入在2,000雷亞爾至1萬雷亞爾之間——以及年齡超過54歲的人似乎在經濟上更加脆弱”,發現如果他們自己處於債務風險之中。 風險債務和過度負債之間也存在趨同性,這需要按照貨幣金融當局的建議,採取措施預防和處理消費者風險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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