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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sadul2121 於 2024-3-18 13:47 編輯
指令已納入國內法律。其中,我們涉及以下內容:在比利時,日法律;法;義大利 1991 年 5 月 3 日法律;盧森堡 日法律和荷蘭 法律[17]。 在祕魯,第 號決議將金融部門官員未報告可疑操作或交易的行為定為行政違法行為,並受到銀行和保險監管局的制裁。然而,2002年6月27日第27765號法律將這種行為提升為犯罪類別。然而,2012年4月18日第1106號立法令廢除了上述法律,並以“有效打擊洗錢及其他與非法採礦和有組織犯罪有關的犯罪的立法令”的標題全面規範了這一問題。
現在,在 206 年頒佈的 2002 年第 27693 號法律法規(通過該法規建立了祕魯金融情報機構,FIU)中,第二章建立了反洗錢系統。資產和/或恐怖主義融資,並提供了指示關於識別客戶身份、登記等於或大於 10,000 美元(一萬美元)的業務以及向金融情報機構通報可疑業務的義務。不遵守這些規定的,將受到 亞塞拜然電話號碼列表 有報告義務的主體各自監督機構的制裁[18]。 在厄瓜多,2014 年批准的《綜合刑事組織法》第 319 條將未能控制洗錢行為定為犯罪行為。 在阿根廷,2000 年第 25,246 號法律經 2011 年第 26,683 號法律修改,將行政方面與刑事方面混合在一起[19]。因此,該法第 21 條規定,金融實體有義務查明其客戶的身份,向金融情報機構金融資訊股報告可疑交易,無論其金額如何,並且不得向客戶透露上述交易的報告。違反這些責任的處罰將是犯罪標的財產價值二至十倍的罰款[20]。
委內瑞拉於2005年9月27日頒佈的《打擊有組織犯罪組織法》在刑事與行政方面的混合方面遵循與阿根廷相同的標準。這樣,它在第二章中確立了洗錢罪的故意和有罪形式,並在第四章中涉及了預防、控制和監督問題,並在第 50 條中規定了報告可疑行為的義務。威脅不遵守規定的行為,將處以相當於三千稅收單位(3,000 UT)至五千稅收單位(5,000 UT)的罰款。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第 155-17 號法律規定了洗錢的行政方面。因此,第五章第一節規定了需要遵守預防和偵查洗錢規定的金融和非金融主體(第31條)。第二節規定了義務方必須採用、制定和執行的合規計劃;評估洗錢風險的政策和程式;盡職調查; 任命合規官員;監控產品和服務;高風險因素;國內轉賬匯款人的身份識別;登記和報告超過一萬五千美元(US $15,000.oo)的交易以及報告可疑活動[21](第 34 至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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