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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符合憲法嗎?最高法院對此事有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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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9 13:38: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畢竟,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司法機構還是立法機構來詢問應該採用哪種價值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認識到公共衛生的普遍性,或者只是個人的健康受到威脅,而這個問題只與他們的親密生活有關?這是隻對個人感興趣的事情,還是對整個社會感興趣的事情,因為可以認為消費維持著販毒? 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本身的多項裁決都描述了這種衝突。 例如,STJ 在一項表達該法院普遍理解的判決中,考慮了上述困境,但排除了無關緊要原則的發生(AgRg in RHC 147158/SP,報告員部長 Rogerio Schietti Cruz,第 6 屆)小組,於 2021 年 5 月 25 日進行評審)。然而,這一決定在 STF 進行的審判中並未佔上風,其中,由於第二小組部長之間的投票票數相同,認為持有 1.8 克大麻將違反攻擊性原則的觀點佔了上風。 、相稱性和微不足道(HC 202883 AgR,吉爾馬·門德斯部長裁決報告員,第二小組,於 2021 年 9 月 15 日判決)。 第二點是:承認最高法院可以裁決,它可以利用什麼樣的合憲性控制? 到目前為止,已經進行了三票:部長吉爾瑪·門德斯投票認為該裝置違憲;Fachin 部長僅因與“cannabis sativa”(大麻)有關的違憲行為;巴羅佐部長則建議,作為區分大麻消費(或自己生產)和販運的引數,擁有25 克大麻或種植最多六株該物種的雌性植物。

每個部長的職位和合憲性控制技術之間可以做出一些近似 電報號碼資料  [2]。讓我們去找他們: 如果吉爾馬·門德斯部長進行的上述第一輪投票獲勝,STF 將簡單地宣佈該裝置違憲,使其無效。這裡我們體現了通常所說的最高法院作為“消極立法者”的角色:“理論上的違憲宣告僅包含在違憲行為(而不是不作為)的情況下的排除判決,其中包括:從積極秩序中刪除不符合政治憲章所體現的法律規範模式的無效國家表現” (STF,ADI 267 MC,報告員部長 Celso de Mello,Pleno,j. 25.10.1990)。可以說,這是一個經典模型,但最高法院的判例長期以來一直允許使用其他技術。 這就是法欽部長在下一次投票中所發生的情況,其中採用了一種被稱為“根據學說和判例解釋”的技術,其中包括宣佈違憲的中間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允許根據憲法進行解釋,並在不減少文字的情況下宣佈部分違憲。在投票中,法欽部長採用了這一技巧,“宣佈第 11,343 號法律第 28 條違憲,但不減少案文,具體針對特定案件中發生的情況,呈現法律型別中描述的行為僅作為它的物件是這裡所討論的藥物材料”,在本例中是大麻 。



有趣的是,在這次投票中,有幾項考慮,原則上司法機構不能審議此事,因為這項任務落在立法機關的肩上:“這種各自的空白應該由立法機關來填補。”對有關藥物的生產和消費之間的整個順序的監管,無論是此時還是現在,都不屬於司法機構,而是由憲法和民主負責的權力負責執行這項任務受到違憲真空和立法拖延的懲罰”。然而,考慮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面臨著一個“悲劇性”的選擇,法欽部長表示:“只要立​​法部門沒有就這些引數發表宣告,就必須承認需要填補這一空白。 ”。我們稍後會回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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