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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除了為巴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制定指導方針外,還規定了對開展此類活動的法人實體進行國家監管,並在刑事領域對第號法律中的《刑法典》進行了修改/98(洗錢)和第 7,492/86 號法律(危害國家金融體系的犯罪)。 首先,就整個提案而言,需要強調的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此在立法層面上討論這一話題是合理的。 虛擬資產領域的擴張是全球投資機制、價值儲備和支付手段多元化運動的一部分。在這個不那麼新的場景中,傳統的資源儲存和轉移方法出現了脫鉤,有利於無形性;取消作為貨幣趨勢調解者的公共機構;並且主要是支援對高科技的信任。 隨著價值流動的已知控制和檢查結構範圍的縮小,法律和監管更新,例如此處討論的 它規範了以下資訊的提供:聯邦稅務局 [1]以及 釋出的第公報警告了虛擬貨幣的儲存和談判所帶來的風險[2],試圖組織和制定指導方針虛擬資產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鑑於其不必要性,完全禁止使用這種價值表示的提議已經過時,今天我們正在朝著非傳統經濟領域與法律保護之間的協調邁進。通過建立允許的風險引數,國家機器可能會影響資產。也就是說,現在的目標是在金融、貨幣、匯率和犯罪經濟政策的 Whatsapp 號碼列表 結構與虛擬資產的現實及其給社會帶來的利益之間找到一箇中間點。 從這個意義上說,參議院在 PL n° 4,401/2021 中的替代方案對該國虛擬資產的監管給予了初步“推動”,並將授權委託給聯邦公共行政部門的一個或多個機構或實體,這些機構或實體將在一項法案中進行定義行政部門,技能多樣。其中包括運營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授權(第 2 條)、受法律監管的資產的定義(第 3 條第 1 條)、針對該領域制定的指導方針的引數化(第 4 條) 、caput)以及一系列監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公司的義務(第 7 條)。 換句話說,該規則如果獲得國會批准並獲得批准,並不會嚴格監管虛擬資產,而是會勾勒出公共行政部門在專案規定的範圍內並按照指南進行監管的路徑。 。 這一立法選擇並不是隨機做出的。
由於虛擬資產領域的表達速度比立法過程快得多,因此將監管能力轉移給某個具有更大活力和專業知識的實體(例如在已經受到監管的情況下的中央銀行和 CVM)可以提供更大的支援。適應公眾對特定部門的反應。 當涉及虛擬資產時,鑑於其高可變性,這一點尤其重要。可以對虛擬資產的特徵進行組合分析(發行人定義與否;封閉、開放、混合資料流;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網路;可兌換性是否存在,單向或雙向;通用程度;加密貨幣使用,其中[3])允許不斷建立新模式。因此,在監管這些資產的活動時,監管更新的能力至關重要。 另一點值得一提的是參議院選擇的術語“虛擬資產”,而不是更具體的“加密資產”,後者是該主題討論中最突出的人物。這是因為替代品[4]採用的定義並不要求資產使用密碼技術。 如果該法律獲得批准,這種綜合選擇的後果將在法律實施時看到,但可以說,負責制定資產法規的機構將面臨更加艱鉅的任務,因為並非所有虛擬資產都可以涵蓋在同一監管框架下。 也就是說,任何不基於密碼學和區塊鏈,而是基於其他安全方法的技術,例如中央發行和控制機構的存在,都需要與使用此類技術的技術不同的監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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