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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3 14:47: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即輸出負載必須必然是要使用的標準,更不用說在排他性或準排他性的基礎上,並且它也不能被考慮在內,即使以補充方式,該法官或治安法官所領導的司法機構的進入費用,也不是其他可能的附加標準。當然,正如上訴所指出的,最高法院第三庭的裁決沒有。2 月 1 日第 136/2018 號決議(建議 55/2017)指出,“法院的勤勉程度不能通過收到的事項來衡量,而應通過已解決的事項來衡量,因為前者可能因多種原因而令人難以承受。” 但是,除了這一宣告並非出於職業健康目的之外,而且是在挑戰 CGPJ 法院檢查決議的背景下,該決議強制某些訴訟行政法院每週指定額外一天(四天)每月幾天(而不是三天),事實是,如果所涉及的問題無法控制,這也可能成為職業健康的一個重大風險因素。

也不能推斷,如果建立了一般退出模組,超過這些模組就會自動導致職業健康風險的實現,正如檢察官辦公室在其合理報告中指出的那樣,這也會自動阻止法官或治安法官繼續釋出司法決議。確實,不能這麼理解,因為必須認識到,司法 匈牙利 WhatsApp 號碼列表 協會一直承認,職業風險的預防必然需要關注個性化的個人因素。這就是關於健康目的工作負載的檔案所指出的內容。司法風險地圖和警報系統,參考法官的健康表。從這個意義上講,必須考慮到預防行動的一般原則是“因人而異”(《LPRL》第 15.1 d)條),並且風險評估必須考慮到,而不僅僅是工作的特徵。工作,還包括必須執行這些工作的“工人”的特徵(LPRL 第 16.2 條)。



綜上所述,TS做出如下反思: “(……)我們不能否認 CGPJ 在司法協會的果斷干預和參與下,在職業風險預防方面所做的一切……但是,在認識到上述所有內容之後,問題仍然是: CGPJ 是否遵守了 PPRL 第 5.2 條的規定,該條(將再次說明)委託其出於職業健康目的對司法職業的工作量進行監管。 當然,正如關於健康目的工作量的檔案中所述。司法風險地圖和預警系統,是一項“複雜”的任務,也是“一個正在建設的過程,一個動態的過程”。LPRL 第 14.2 條規定,必須制定“永久性”行動來監測預防活動,以便“持續改進”相應活動,這並非徒勞。 鑑於已經解釋的一切,上述關於健康目的工作量的檔案在這個意義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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